國立清華大學資訊工程學系系友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101年4月29日清華大學資訊工程學系系友會理監事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4月10日清華大學資訊工程學系系友會理監事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清華大學資訊工程學系系友會理監事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03月13日清華大學資訊工程學系系友會理監事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04月23日清華大學資訊工程學系系友會理監事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9日清華大學資訊工程學系系友會理監事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國立清華大學資訊工程學系系友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為Alumni Association of Computer Science, National Tsing-Hua University。
第二條 本會以聯繫系友感情,加強系友與母系之交流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國立清華大學資訊工程學系系辦公室。
第四條 本會會務如下:
一、 加強會員聯繫及其與母系之交流。
二、蒐集並整理會員資料。
三、出版系友會相關刊物。
四、提供會員就業、升學、及技術等方面之資訊。
五、配合母系活動,進行會員聯繫及聯誼等事宜。
六、推薦傑出系、院、校友候選人。
七、募款協助母系推展系務,提供獎助學金或其他系務所需之項目。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本會會員分為下列三類:
一、 基本會員:國立清華大學資訊工程學系所(含資訊工程學系前身之「計算機管理決策研究所」、「資訊科學研究所」) 畢(肄)業者、資訊系統與應用研究所畢(肄)業者及資訊安全研究所畢(肄)業者、資工系教授所指導之外系學生以及本系所之教職員工。
二、 學生會員:國立清華大學資訊工程學系所、資訊系統與應用研究所及資訊安全研究所之在校學生及資工系教授所指導之外系在校學生。
三、 榮譽會員: 經系友會理監事推薦通過對母系有特殊貢獻者。
第六條 基本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一、權利:
(一) 修改組織章程提案權。
(二) 會員大會開會時之發言權及表決權。
(三) 系友會理監事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四) 參與本會舉辦之各種活動。
(五) 享有本會提供之一切服務。
二、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規定及各項決議案。
(二) 擔任本會指派之職(任)務。
(三) 提供個人資料及於異動時更新。
(四) 繳交年費新台幣500元整。
第七條 學生會員及榮譽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一、權利:
(一) 參與本會舉辦之各種活動。
(二) 享有本會提供之一切服務。
二、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規定及各項決議案。
(二) 提供個人資料及於異動時更新。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八條 本會設理監事會管理之,理監事職權如左:
一、聯誼會費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二、業務計畫之制定及推行。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四、獎助方案的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六、理監事之改選(聘)。
七、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第九條 理監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修訂章程,並提交系友會承認及公告。
二、選舉與罷免會長。
三、聽取會務及工作方針報告。
第十條 本會理監事會由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組成。理監事由會員、資工系、資應所、資安所及教職員推選出候選人名單,並召開會員大會選舉遴選組成。
一、 本會理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理監事任期中如因故出缺,理監事會得另外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理監事任期屆滿前六個月,理監事會應召集會議,籌備會員大會進行改選下屆理監事,並於會員大會召開一個月內按期辦理交接。
二、 本會理事互選一人為會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主席。會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會長得推舉副會長一人以協助會務,並得視需要設執行秘書以及活動、公關、財務、文宣等組,並推薦其負責成員,以協助辦理相關會務。
三、 本會理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會議由會長召集並任主席,須有過半數理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理事過半數同意後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現任理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四、 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法第六十二、六十三條情形並應經過法院為必要處分。
五、 不動產處分之擬議。
六、 解散之擬議。
七、 召開理監事會之前十日,應將開會通知連同議案送達各理監事,會後並將理監事議記錄呈報系主任核備。
第十一條 會長、副會長及理監事共同組成本會執行委員會,職權如下:
一、籌備會員大會。
二、擬定年度工作目標、計畫、及預算。
三、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
四、審定會員資格。
五、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二條 本會會議包括二項:
一、會員大會:
(一) 分為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會長召集。召集時應於30日以前通知會員。
(二) 定期會議於理監事改選當年召開;臨時會議由執行委員會二分之一以上或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要求召開之。
二、理監事會議:
(一) 由會長召集之,於每年四月母校校慶日召開召開一次。決議案需有執行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出席,且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時方屬有效。
(二) 前項會議之召開應於7日前通知各理監事。
第十三條 理監事應出席理監事會議,並不得委託他人代為出席會員大會。
第十四條 會議之內容應作成記錄,並於會訊中摘要刊出。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年費。
二、會員或其他個人或團體之捐獻。
三、活動收益。
四、其他收入。
第十六條 本會經費之支出:
一、行政業務費用。
二、各種刊物發行費用。
三、活動費用。
四、回饋母系。
五、其他必要支出。
第十七條 本會若因故解散,其剩餘之財產歸國立清華大學資訊工程學系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會各項業務執行細則由理監事會議訂定之。
第十九條 本章程經理監事會議通過後並公告施行之,修正時亦同。